刘跃进因非法收受财物1.21亿余元,被一审判处死缓。此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体现了我国对腐败现象的严厉打击。
6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宣判了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跃进(副部长级)受贿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跃进作出如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并对其个人全部财产予以没收;对刘跃进行业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自1992年至2020年,刘跃进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副局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党委委员、部长助理以及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跃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刘跃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行业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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